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再字第41號再審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丁○○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戊○○、甲○○、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830萬531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12萬4,90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