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附民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雪霞
詹進成 簡憲嵩 被上訴人即被告 趙芷瑜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占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對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以被上訴人有業務侵占、背信犯行等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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