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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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陳雪霞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 律師
楊若谷 律師原告 詹進成
簡憲嵩 共同訴訟代理人徐滄明律師被告 趙芷瑜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趙芷瑜侵占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6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趙芷瑜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66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莊婷羽
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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