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4年度婚字第67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於民國94年1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子女 江崇浩 (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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