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30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號上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九六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甲○○自承於教育召集令報到日期前有收受該召集令,則其當明知收受教育召集令後,需於規定時間向指定召訓部隊報到,縱其於94年4月10日發生車禍而無法於同年月20日至指定之台中成功嶺營區報到,然其既自承發生車禍後只住院3日即行出院,自可事先向該營區告知無法於指定期日報到之情事,俾便另行指定期日實施教育召集,被告捨此而不為,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規定報到逾2日,所辯無非卸責避就之詞,不足採信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