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九五00三三一七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於民國95年10月1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1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並於96年01月24日確定,依法應予執行,經合法傳拘未到案執行,於96年04月11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具保人於辦保時所陳報之地址即其戶籍地址,通知具保人於96年02月27日上午10時帶同或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並於96年02月12日送達具保人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500331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辦案進行單、通知被告及具保人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系統查詢結果報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報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拘提被告未獲之函文等件,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執行卷可憑,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均未依法到案執行,且於本院裁定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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