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8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8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士傑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台財訴字第○九二○○四二四一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廿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黃淑玲法官許武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永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