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778號聲請人 陳鴻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李信義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故上開規定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以執有之相對人李信義簽發之票據未獲兌現為由,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出之之票據均係支票,並非本票,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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