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19號聲請人 黃啓宏 (即 黃凌月華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