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0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丁穎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貳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60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丁穎琦│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41%│││60560││0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丁穎琦│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66650││0月10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6063號)
(一)債務人丁穎琦於民國100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4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09日止累計63,190元正未給付,其中60,560元為本金;2,53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丁穎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09日止累計178,399元正未給付,其中166,650元為消費款;10,549元為循環利息(2017/9/6~2018/10/9);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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