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原告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法定代理人 歐棟財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 律師被告 黃綱担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
湯東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九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