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勞簡調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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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程序筆錄
99年度花勞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添貴
代 理 人 籃健銘 律師
相 對 人 九品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宏武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勞簡調字第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謝添貴 住花蓮市○○○街○○號3
樓之7
代 理 人 籃健銘律師
住花蓮市○○路○○號2樓
相 對 人 九品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鄉○○村○○路○○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梁宏武 住花蓮縣○○鄉○○村○○路○○號1樓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並於民國
100年2月10日前親自交付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籃健銘律師
相 對 人:梁 宏 武
調 解委員:詹 維 明
調 解委員:黃 玉 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胡旭玫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聲請
繼續審判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