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勞簡調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調解程序筆錄
99年度花勞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添貴
代 理 人  籃健銘 律師
相 對 人 九品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宏武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勞簡調字第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胡旭玫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謝添貴  住花蓮市○○○街○○號3
            樓之7
代 理 人 籃健銘律師
           住花蓮市○○路○○號2樓
相 對 人 九品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鄉○○村○○路○○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梁宏武  住花蓮縣○○鄉○○村○○路○○號1樓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並於民國
  100年2月10日前親自交付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籃健銘律師
           相 對 人:梁 宏 武
           調 解委員:詹 維 明
           調 解委員:黃 玉 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胡旭玫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聲請
繼續審判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