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5號
原   告 帝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仁義 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惟未於起訴狀內蓋用公司章,與法定
程式不合,請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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