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安祿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24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安祿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單及帳單各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莊安祿與綽號「玉珠」之不詳姓名成年女子,共
同基於反覆實施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
犯意聯絡,由莊安祿自民國99年10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21日
止,提供其臺中縣○○鎮○○里○○路○○號之住處為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負責向賭客收取簽單、賭資及發給賭客所簽中
之賭金,並從中收取簽賭金額之百分之四為佣金;另綽號「
玉珠」之不詳姓名成年女子則負責簽賭輸贏之賠付,而共同
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博,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賭博財物。
其簽賭方式係以港式「2星」、「3星」及「4星」等供賭客
簽賭,每簽1支為新臺幣(下同)100元,以核對香港六合彩
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凡對中號碼者,「2星」可贏得57倍彩
金,「3星」可贏得570倍彩金,「4星」可贏得7500倍彩金
,如未簽中,賭金則歸綽號「玉珠」之不詳姓名成年女子所
有。嗣於99年10月21日16時5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
票至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莊安祿所有供賭博用之簽
單及帳單各1張。
二、本案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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