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133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謝明招 非訟代理人 洪正憲 債務人 范阿民 債務人范 周秀琴 債務人 周花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年息四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范阿民邀 范周秀琴 等2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0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1,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08年05月20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05年03月20日及本金$67,952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借據,繳息明細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