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偵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偵聲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偵聲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認被告所犯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向本院聲請羈押,由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8日裁定准許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依偵查結果,認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後段、第4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本院經核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後段、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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