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5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5561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樓法定代理人甲○○
26樓訴訟代理人乙○○
十六債務人丙○○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