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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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352號上訴人 賈偉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志崑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零 肆佰伍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第二審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賈偉國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蘇志崑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96萬6050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7頁上訴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455元。但是,上訴人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7年11月30日107年度聲字第584號裁定駁回(見本院卷第29-30頁裁定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6萬0455元。
二、上訴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第二審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王漢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鄧瑄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