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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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84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其中新台幣㈠壹佰壹拾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㈡參拾壹萬陸仟參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