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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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620號債權人真善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15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多少?(聲請狀僅記載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算之利息。)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