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740號
原告 蔡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4,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