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五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七五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行一
法官胡堅勤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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