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秩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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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南秩易字第8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南秩
字第108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
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肆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三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
經合法送達執行通知單而逾期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
語,並提出裁定書送達證書為證。
二、經查:本院調閱本院九十六年度南秩字第一0八號卷宗,核
閱無訛,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罰鍰易以拘
留,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
期間不得逾五日。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五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二項定有明文。被處罰人應繳罰鍰三千元,以七百五十元折
算一日,準此,應易以拘留四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陳志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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