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31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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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南第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31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2月28日上午10時0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劉紀君
通 譯 羅芳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 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