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13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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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高千雅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13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
12月28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劉紀君
通 譯 羅芳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 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