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26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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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丙○○
            巷7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2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28日上午09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劉紀君
  通 譯 羅芳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壹仟零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 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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