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60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楊子頤   住新北市○○區○○路○○○號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榮鍾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號
       黃馨儀   住新北市○○區○○路○○○號8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彥勳新北市私立育才國小呂家逸
洪佳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
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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