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葉世木
法定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雪華葉金珠葉亭君 等間請求塗銷地上
權登記事件,未於聲請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復未提出系
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雖
聲請訴訟救助,惟訴訟標的價額涉及適用之程序,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標的之價額,並應提出系爭土地
之土地登記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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