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59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楊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華城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
2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