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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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字第247號
原 告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訴訟代理人 洪嘉徽
訴訟代理人 廖宇鈞
被 告 喬瑞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9月4日上午11時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