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58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寬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信用卡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62,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據上訴人僅繳納1,50
0元,尚應補繳2,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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