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236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小字第236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月17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使用需知、信用卡約定
條款修訂對照表、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消
費明細帳單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楊文雄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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