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7
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尚欠1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