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9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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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9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95年度宜小第235號),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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