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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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62號上訴人 吳維軒
呂沛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 律師附帶上訴人 朱玉娥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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