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16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62號上訴人 吳維軒 呂沛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桂祥晟 律師附帶上訴人 朱玉娥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書記官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