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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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祈政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祈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王祈正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民國107年4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4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於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78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7年度審訴字第179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6月、107年度簡字第568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均確定在案。嗣於107年4月21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4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816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0年9月21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10年7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4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81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