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五十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啟瑞 │復華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壹拾捌萬貳仟捌佰│0000000│││││行││肆拾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