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六二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如附表所示之擔保金,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它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一四四八號假處分民事裁定,曾提存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二千萬元之臺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二張作為擔保金,並以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一一二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嗣即聲請對相對人實施假處分強制執行,並以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八八三號受理在案。嗣經聲請人二次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本院分別以九十一年度裁全聲字第一一○號、九十二年度裁全聲字第八八號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定准予變換,現聲請人係提存如附表所示面額合計二千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作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六二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又兩造間請求回復原狀之本案訴訟,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一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四七號、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五八五號等民事判決,以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九八號民事裁定,聲請人受全部敗訴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已撤回上開假處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相對人亦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五六號裁定准予撤銷在案。聲請人雖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以存證信函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受擔保利益人之權利,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九號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然因相對人業以其等受有損害為由,向本院員 林簡易庭 起訴請求賠償損害,故上開裁定嗣經本院裁定撤銷。再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員林簡易庭以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二二五號民事判決,命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一萬八千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確定在案,聲請人已將上開金額連同裁判費用給付予相對人,相對人亦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一四四八號假扣押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全聲字第一一○號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九十二年度裁全聲字第八八號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四八一號提存書、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一○八號提存書、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六二三號提存書、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八八三號囑託塗銷查封登記函、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五六號撤銷假處分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九號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一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四七號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五八五號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九八民事裁定、本院員林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二二五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國民身分證等件影本,以及同意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一四四八號保全程序卷宗、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八八三號民事執行卷宗、九十一年度裁全聲字第一一○號民事聲請卷宗、九十二年度裁全聲字第八八號民事聲請卷宗、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六二三號提存卷宗、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五六號保全程序卷宗,審核結果屬實。本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六二三號提存事件如附表所示之擔保金,係作為聲請人依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一四四八號假處分民事裁定,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執全字第八八三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對相對人實施假處分強制執行,相對人所生損害之擔保。而聲請人於撤回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八八三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之聲請後,相對人就其等因上開假處分強制執行所生之損害,既已對聲請人提起訴訟,復經本院員林簡易庭以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二二五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並已依據該確定判決結果,將相對人所受損害金額連同裁判費用給付予相對人,自應認為聲請人所提存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六二三號提存事件如附表所示之擔保金,其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且相對人亦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顏督訓~F0~T32附表:
┌─┬───────────┬───────┬─────────┬──────┐│編│提存物之名稱│金額│編號│備註││號││(新臺幣)│││├─┼───────────┼───────┼─────────┼──────┤│1│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壹仟萬元│TLB521233││││存單││││├─┼───────────┼───────┼─────────┼──────┤│2│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壹仟萬元│TLB521234││││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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