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陳勇在
陳 王香花 陳秀鳳 陳秀英 陳秀芬 被告 劉宗榮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易字第5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李怡貞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