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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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潘慶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曜廣告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
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於民國106年10月6日通知聲請人
於文到10日內補繳,聲請人於同年10月13日收受送達,有送
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