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地○○民國○○法定代理人宇○○兼訴訟代理人午○○被告C○○民國○○兼法定代理人R○○被告V○○民國○○兼法定代理人甲○○兼法定代理人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W○○被告申○○民國○○兼法定代理人未○○
D○○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酉○○被告U○○民國○○兼法定代理人戊○○
蔡鴻達 即 蔡健鴻 即被告T○○民國○○兼法定代理人S○○被告己○○民國○○兼法定代理人庚○○被告J○○民國○○兼法定代理人K○○兼法定代理人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辛○○被告黃○○民國○○兼法定代理人玄○○被告丙○○民國○○兼法定代理人丁○○
I○○被告B○○民國○○兼法定代理人N○○兼法定代理人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A○○被告G○○民國○○兼法定代理人乙○○
H○○被告巳○○民國○○兼法定代理人辰○○兼法定代理人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鍾素眞 被告P○○民國○○兼法定代理人宙○○兼法定代理人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Q○○被告壬○○民國○○兼法定代理人子○○被告卯○○民國○○
亥○○民國○○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戌○○被告丑○○民國77
癸○○民國○M○○民國○○寅○○民國○○天○○民國○上一人訴訟代理人X○○被告L○○民國○○
F○○民國○○O○○民國○○Y○○民國○○E○○民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7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