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債權人 呂永田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眾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前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無表明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眾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樂嘉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