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5號債務人 張惠珍 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所有扶養人(即林顏淑真、 林佩寬 、 林勇志 )之扶養義務人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上開扶養人之扶養費用?提出上開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2.說明債務人、債務人配偶及債務人婆婆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並提出債務人、債務人配偶及債務人婆婆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3.說明債務人聲請狀所附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所出具費用證明單係治療何種病症並提出證明文件。
4.除國泰人壽保單外,債務人是否尚有其他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其陳報受扶養親屬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6.說明電信費繳費單何以提出以 林映粧 、 林映杺 為收件人之繳費證明單。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2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陳明債務人配偶目前收入數額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9.說明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