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102號原告山多利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參萬零捌佰捌拾陸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6年3月間起,陸續向原告購買空調設備貨品數批,貨款計新台幣(下同)1,134,168元(含稅),原告均已依約交貨,惟被告僅給付定金303,282元,餘額830,886元則迄未清償,屢經催討,亦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0,886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報價單、出貨單及統一發票3份、工程材料訂購單、出貨單及統一發票2份、郵局存證信函1份(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1頁)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30,88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