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0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加重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犯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主文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3年12月20日起至94年1月22日間,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加重竊盜│侵入住居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06條│├───────┼──────────────┼──────────────┤│犯罪日期│93年12月20日起至94年1月22日│94年1月22日│├───┬───┼──────────────┼──────────────┤│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626│1626│├───┼───┼──────────────┼──────────────┤││法院│本院│本院││├─┬─┼──────────────┼──────────────┤│最││年│95│95│││案├─┼──────────────┼──────────────┤│後││字│上易│上易│││號├─┼──────────────┼──────────────┤│事││號│1404│1404││├─┼─┼──────────────┼──────────────┤│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11│11│││期├─┼──────────────┼──────────────┤│││日│7│7│├───┼─┴─┼──────────────┼──────────────┤││法院│本院│本院││├─┬─┼──────────────┼──────────────┤│││年│95│95││確│案├─┼──────────────┼──────────────┤│││字│上易│上易││定│號├─┼──────────────┼──────────────┤│││號│1404│1404││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11│11│││期├─┼──────────────┼──────────────┤│││日│7│7│├───┴─┴─┼──────────────┼──────────────┤│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與編號二部分經本院95年度上易│與編號一部分經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40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字第140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年4月。│刑為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