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5年度偵字第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
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