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85號

參加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參加人為輔助被告 陳碧芬鄭振邦 之繼承人等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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