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85號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參加人為輔助被告 陳碧芬 即 鄭振邦 之繼承人等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蕭亦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85號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參加人為輔助被告 陳碧芬 即 鄭振邦 之繼承人等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