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17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勝鍾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玖佰零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