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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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1072號

原告 李建宏

被告 胡玲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位於臺南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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