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4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世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佩愉